教師薪資依據違法? 教育部失職! 各位會員:您好!
大部分人或許都不了解,教師每月的薪資、津貼、加給是從哪裡來的,法律依據在哪也不知道。
事實上是:目前的確沒有法律依據!(*教師法第20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但現在根本沒有這個法律!)
終於,上週五(12/28),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解釋文: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教育部連教師法的規定都不當回事,還得大法官會議經過10數年之後來要求行政部門檢討,難怪我們的教師權益每下愈況!(例如:教師工作守則、教師評鑑入法、教師備課須知…)
各位老師,山雨欲來啊,您感覺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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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教總記者會: 痛批政府虧待私校教師 各位會員老師:您好!
「同樣工作四十年、領廿年年金,勞工可領六百多萬元,私校老師只有四百多萬元。」這樣合理嗎?
「不要讓我們做年金孤兒,讓我們和勞工享有一樣的待遇!」這個要求很過份嗎?
民國84年,政府依教師法第24條要公私校教師都進入儲金制,但私校一拖就是14年,造成私校和公校退休給付的巨大鴻溝;98年完成「退撫儲金DC制」,基礎年金部份又一拖再拖,98.06.12立院決議要求私校教師回勞保,九個月後,吳敦義院長又要他們留在公保,主政者分不清公保年金的適用對象,甩不開搭便車的族群,現在又推拖說「大改革中再一併處理」。這是什麼效能?這又是什麼誠信?
別說和公校教師比,私校年金連勞保都不如!我們的私校夥伴如此被虧待,我們豈能坐視?各位公校伙伴,讓我們也一起發出怒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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