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7期】小校應維護,不應輕言裁併
【KTU & KTA電子報-第397期】 發行人:陳建志理事長 發行日期:1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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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校應維護,不應輕言裁併
~本會對「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永續發展及轉型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2013.1.23
■本會之基本立場:
一、 | 「小班小校」是1994年「四一○教改運動」的重要目標,「小校」具有「讓學生有安全感」的重要效果;因此,「小校裁併與否」不應只有「成本考量」,應優先考量教育意義(如:保障偏遠地區學生受教權、小校有助於學生學習)及其他重要的社會功能(如:社區凝聚、社區文化傳承,尤其是原住民社區)。 |
二、 | 若為了解決公共服務(如:社區托育、成人教育、樂齡服務)之空間需求,可採「分享校園」模式,而不用併校。 |
三、 | 若為了解決校園行政人力之浪費,可採「共用行政人力」之模式,而不用併校。 |
四、 | 若質疑「人數過少(同儕互動不足),不利學生學習」,應有「必要規模」的學理依據,不應想當然爾、任意訂定「廢校之學生人數標準」。 |
五、 | 裁併校前,應先取得學校及社區共識;裁併校時,應保障教職員生權益(如:原校教職員應「移撥至整併學校」而非「超額分發」,原校學生之交通協助及同儕穩定)。 |
■教育局草案的問題:
一、 | 整個草案的精神不是以「積極維護小校」為出發點,而仍是「成本考量」;即使有「永續發展」的階段,其本質則是「留校察看」–當學生人數未達標準,仍要「被迫轉型或整併」。 |
二、 | 有關「永續發展」(第二章),其中「永續經營發展特色實施成效」之評估標準未見說明,「學生人數」是否仍為主要指標?如果「學生人數減少」是因為社區人口減少,卻判定「實施沒成效」,這樣合理嗎?此外,實施成效的「評核小組」成員僅作空白授權,也令人有「行政獨裁」的疑慮。 |
三、 | 有關「學校轉型」(第三章),未說明:(一)「應轉型」之判斷標準為何?(二)不論「公辦民營」或「民辦民營」,受委託單位之條件限制、審議機制為何?(三)「公辦民營」或「民辦民營」學校的權利義務、辦學規範為何?(四)原校教職員生若留在「公辦民營」或「民辦民營」學校,其權利如何保障? |
四、 | 第四章有關「學校(被迫)整併」之整併標準過於嚴苛(一般地區國小:120人、6班以下;一般地區國中:100人、6班以下),試問:國小一班20人,國中一班30人(若為3班),有何不符合「成本效益」之處?事實上,在一些先進國家,「 100人」、「120人」正是理想的國中小學校規模,而這也正是當初「小班小校」追求的目標,為何要整併? |
■本會對草案條文的修正意見:
一、 | 「永續發展計畫」應與「是否整併」脫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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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明定評核小組成員 草案第十一條:「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五條、第八條及前條事項,應設審查評核小組;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應修正為:「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五條、第八條及前條事項,應設審查評核小組;評核小組成員5~9人,應包括教育學者及教師組織及家長組織之代表,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
三、 | 第三章「學校轉型」應整章刪除 應另外制訂有關「公校委託民營」之自治條例,以符合規範目的;立法後,再依該自治條例辦理「學校轉型」。 | ||||||
四、 | 「學校整併」之發動應「由下而上」 草案第十九條:「主管機關評核認學校應整併者,應辦理社區說明會,並提高雄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整併。」應修正為:「學校之整併,應由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提出申請;主管機關評核認學校應整併者,應辦理社區說明會,並提高雄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整併。」 | ||||||
五、 | 整併指標應更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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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資料:「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永續發展及轉型自治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