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第1113期】明知公文書【造假】、【違法】,【高宏上】校長為何還批【發】!?

電子報.第1113期 發行人.于居正理事長 發行日期.111/06/24

會員好康 政策議題 組織發展 教學研發

明知公文書【造假】、【違法】,

【高宏上】校長為何還批【發】!?

關於楠梓國中人事室【李沂靜】主任,該校有人痛斥『這哪是人事服務?這完全是人事霸凌!』事實上,【高宏上】校長的領導無方,還不僅是本會先前報導(連結1) (連結2)的放任不管,高校長其實還充當【李沂靜】主任的打手!

依規定,學校職員的『年度法定研習』只要在年底前完成即可,但【李沂靜】主任卻不斷催促學校職員必須於六月底前完成!當有人因業務繁忙無法完成,【高宏上】校長竟然【親自】打電話給職員,要求配合!

一向沒作為的【高宏上】校長,為什麼忽然如此積極?竟以校長的權勢,對職員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為什麼【高宏上】校長甘為【李沂靜】主任霸凌同事的幫兇?

還有更荒謬的,便是【假造不實】的【離職證明書】!109年末,【李沂靜】主任因疏於員額控管,導致學校『進用身心障礙者不足法定比例』遭市府裁罰。於是,【李沂靜】主任想了一個『降低員額』的辦法來規避罰款:她找到某位『中途班兼課教師』,請他辦理退保,然後【假造】該師的【離職證明書】,再請人事助理員簽出函稿,發文向勞保局提出該師的退保申請!此舉恐已涉嫌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總務處幹事在上述函稿的『會辦意見』寫明『該師仍在職,文簽顯與事實不符』,也就是明確指出該師的【離職證明】是【假造不實】的,而【高宏上】校長竟然在函稿上簽『發』!也就是指令把【違法假造的資料】發文到勞保局!

是到後來,所有相關行政人員(總務處、輔導室、會計室的主任、組長或助理員)一起到校長室提出異議,【高宏上】校長才收回成命。

沒想到,【李沂靜】主任至今仍辯稱『這是請教勞保局後,勞保局教她這樣做的,這是權宜之計』云云!勞保局真的敢教公務員觸犯刑法?他們不怕成為教唆犯嗎?

至於【高宏上】校長,【無心校務】到這種程度,不會太誇張嗎?連【假造不實】涉嫌觸犯【刑法第213條】的公文都簽『發』!【高宏上】校長究竟是【藐視法律】?還是【沒看就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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