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第1108期】【契約進用教保員】確診,確定可【核給公假】!

電子報.第1108期 發行人.于居正理事長 發行日期.1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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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進用教保員】確診,確定可【核給公假】!

日前,本市某國小附幼一教保員向本會反映,她本人COVID-19確診須請假;但學校卻表示【契約進用人員適用《勞基法》】,因此只能請事病假,不能給公假。

本會第一次詢問教育局時,教育局人事室表示,若為【約聘雇教保員】,可依教育部《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防疫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QA》序號39:「當教職員工確診請『公假』,教師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但【契約進用教保員】適用《勞基法》,無法請公假。

但本會不放棄,找到《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給予公假的事由;為了確認,本會也向國教署學前教育組求證,確認【契約進用教保員】也適用。

於是,本會第二次與教育局溝通,並轉知本會向國教署求證的結果;教育局向國教署確認後,昨天已直接聯繫該國小,指示:契約進用教保員】確診,可【核給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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