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第1327期】本會為何爭取【非上班時間加班補償】?!~「教師假日研習補休」歷程回顧

電子報.第1327期 發行人.于居正理事長 發行日期.1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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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何爭取【非上班時間加班補償】?!

~「教師假日研習補休」歷程回顧

由於本會啟動【非上班時間加班補償】勞資爭議調解,第三天就達成第一間學校調解成立;這段期間便湧入各種詢問,有人則提及另一工會也說要啟動「教師假日研習補休」的調解和仲裁。但該工會沒有告訴大家,他們早就打過這件事的勞資爭議了,而且,大部分訴求都被仲裁委員會【駁回】了!

這份《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號仲裁判斷書》的主文如下:

「一、教師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兒園強化教師進修研習效能實施計畫之要求參加相關進修或研習,相對人應給予補休。

二、申請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其餘請求均駁回。」

該會這些被【駁回】的訴求包括:「教師研習之相關配套或要求應與該會協商約定」、「研習時數之規定,不列入教師年終或平時成績考核之參考或依據」、「例假日或下班時間參加相關進修或研習,應給予加班費」。

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4項規定:「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換言之,該工會已不能再對「教師假日研習補休」一案提起爭議了!而他們當初爭取到的,就是和教育局目前政策一模一樣的東西(補休課務自理)。

其實,有關「教師假日研習補休」一事,教育局曾分別在102年及109年發文敘明:「學校執行本局訂定之進修計畫,有關每學年政策研習8小時及校本研習20小時……同意教師利用假期或週末等公餘時間參加前開研習者,准予補休課務自理。」(連結1連結2

然而,本會對此並不滿意,便繼續為教保服務人員爭取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擴大補休的適用範圍到「教保研習」,而不僅限於「政策研習」及「校本研習」;這就是本會【電子報第1324期】提及的110年的公文(連結)。換句話說,本會早就幫幼教師及教保員一起爭取到了「教保研習補休」的權益

而本會目前進行的「團體協約」和「勞資爭議調解」,則是進一步幫所有會員(包括教師、教保人員)爭取【實質的加班補償】(「加班費」或「補休課務派代」);如今,本會的爭取行動都已穩健的進展中,更已在其中一所學校爭取成功!

事實證明,本會「一步一腳印拿出實質成果」的做法才是穩健的,也不用浪費時間在自吹自擂,還要設法掩飾躁進造成的失誤,而是讓實質成果證明本會的能力!

本會才是會員最堅強的後盾!歡迎各位會員轉知周遭尚未加入【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的教師及教保員,鼓勵大家快快上車,跟上這一波【加班實質補償】的權益爭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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