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2期】保障超額教師工作權,也應兼顧學校辦學需求

【KTU & KTA電子報-第442期】     發行人:陳建志理事長     發行日期:102年3月25

保障超額教師工作權,也應兼顧學校辦學需求

~本會對「學校開超額教師缺」的意見


       教師法第15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在立法精神上,本條在課以主管機關輔導介聘教師的義務,以儘量保障教師之工作權。

       事實上,在「保障教師之工作權」的前提下,主管機關亦應儘量維護學校之辦學利益;其實,本市「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即有多項「考量學校辦學」之設計;例如第三條之「分科超額」原則:「各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之身心障礙類與資賦優異類及各學習領域(科)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就在於維護學校發展時之師資種類需求;又如第五條之「後進先出」原則:「經協調而無人願意介聘他校時,應以在該校該領域或該類班別服務年資,加計本市同教育階段服務年資最淺者介聘他校。」此也在於考量「人事安定」及「師資成熟度」,讓學校獲得較大之辦學自主空間。

       此外,教師法明定,教師聘任是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權責。即使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至於是不是要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也是各校教評會的權限。這些法條在在顯示一重要精神:「有關教師聘任,應儘量給予學校充分自主,讓學校滿足其辦學需求。」

       本會要強調:超額教師之工作權應該受到保障!因此,教育局必須提供足夠之缺額,讓超額教師皆能順利介聘,以符合教師法的規定。但為兼顧學校之辦學需求及發展,若缺額已足夠介聘,教育局便不應要求各校一定得開出全部缺額,以免侵犯各校教評會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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