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U & KTA電子報-第428期】 發行人:陳建志理事長 發行日期:102年3月8日
社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代表出席會議【情形報告表】
本會出席
代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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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居正、陳佳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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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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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23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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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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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3月6日(三)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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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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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高風大樓二樓東側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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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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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局長進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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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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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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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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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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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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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擬修正要點如下(詳見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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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修正本獎助金申請對象資格限制。(第三條) |
(二) |
因部分障礙類別無法區分程度,爰此,取消障礙類別排序。(第四條) |
(三) |
獎助依極重及重度、中度、輕度及不分類,分別獎助金額全額、十分之七、十分之四。(第五條) |
(四) |
明定修正條文實施日期。(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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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代表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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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三條不修正,維持原條文內容,理由如下:
為發揮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之精神,持有中低收入或清寒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證明或持有國稅局核發最近一年度家戶所得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者仍應列入得申請對象每年所編預算不同,不該以預算不足為由刪除第三條第二、三款之可申請獎助之對象又為避免增加學校與家長不必要之行政流程,可修正第六條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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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四條不修正,維持原條文內容,說明如下:
在第三條不修正的情況下,第四條申請順位仍應保留獎助學金之名額雖視年度預算額度定之,但須保障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申請者定能受領補助又為嘉惠更加須獎助之學生,以障礙程度較重者為優先也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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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六條建議修正如下: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範之申請條件,依序公告申請時間及申請辦法:
為避免增加學校審核與家長申請不必要之行政流程,且避免申請人期望落空,建議根據該年度預算,依申請條件順位公告申請時間與申請辦法 |
(四) |
確認第八條「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獎助」之項目,說明如下:
該條規定:同一學年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獎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辦法之獎助建議主管機關釐清及明定涵蓋經濟弱勢與身心障礙兼具之「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獎助」之項目,以供學校審核及學生申請,且能確實照顧經濟弱勢又身心障礙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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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議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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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三條申請條件,依與會代表與本會代表建議,維持原獎助辦法,不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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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經由與會學校代表詢問及建議,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之證明,可不用紙本證明,由校方逕行連結社會局系統取得證明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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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四條申請名額及補助順位維持原獎助辦法,不做修正,但執行時,採本會代表建議:保障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申請者定能受領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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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第五條獎助金額,維持原條文,不做修正:高中職每名新台幣四千元,國中小每名新台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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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第六條申請日期與申請辦法,維持原條文,不做修正,但執行時,採本會代表建議:依申請條件,依序公告申請時間與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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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第八條關於相同性質獎助項目,採本會代表建議:請專家學者研議,釐清明定「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獎助」,以供學校審核及學生申請(七) 主持人王副局長進焱強調,此項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之預算編列將不低於前一年之預算編列,且保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申請者定能受領獎助,若獎助金額超出預算編列,將另行籌措,不會從其他特教經費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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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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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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