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3期】『學習結束日(休業式)之放學時間,可以怎麼決定?』、『國小資源班導師1月份的超鐘點費,究竟怎麼認定?』

【KTU & KTA電子報-第363期】     發行人:陳建志理事長     發行日期:101年12月24日

學習結束日(休業式)之放學時間,可以怎麼決定?

各位會員教師您好:

        近日接獲會員詢問:「學習結束日,究竟要上整天或半天便可放學?」。

        截止目前為止,本會仍就《休業式》此一爭議問題,不斷透過各種管道與教育局抗爭、協商中,現就相關法令提出解決之道供會員參考:

一、根據教育部1010629臺國(二)字第1010117917號函復高雄市教育局,其中說明二重點:「…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學校依地方政府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規定自行安排。」(附件一

二、《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附件二)的上放學時間規定在第二條:「…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三十分為原則;學校作息自七時四十五分開始,十六時三十分以前放學為原則;國中如辦理課業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學習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其中,並沒規定「放學的最早時間」。

三、因此,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第六條:「各校應依本原則擬訂學校作息時間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局備查」的規定,通過自己的「○○學校○○○學年度作息時間表」,其中並可附加「特殊日之作息」(例如:校慶日、運動會日、「學習結束日」) 

        另依「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附件三)第七條第二項:「如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校長應於連署完成後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第八條:「提案之提出除由校長交議外,需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家長會及教師會亦得提案」故各校會員可藉由討論、形成共識透過教師會提案,或於《校務會議》中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案。 



國小資源班導師1月份的超鐘點費,究竟怎麼認定?

        會員來電表示,今年1月擔任國小特教分散式資源班導師,每週授課節數依學生需求排定20節以上,但學校對教育局特教科【高市教特字第10139020700號】點選連結)函文內容第二條【其餘經學校同意之超時授課鐘點費,請依「高雄市立各國小超時授課鐘點費支領說明」辦理。】有意見,主張該師不可以支領超過20節以上之超鍾點費,因學校未曾同意!

        經向教育局人事室查詢,該時段之授課時數是「已經發生的事實」,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點選連結)第八點之規定,只要該校特教推行委員會有按其規定召開、審核過該師課表,其實際授課節數便等同於「經學校同意」校方於法並無「回溯否定」之權力

        至於101年2-12月國小特教分散式資源班導師,亦比照上述原則領取超鐘點費用,只要不違反「兼6代5」亦即每週超鐘點節數不超過6節、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之規定即可。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本會聯繫。

高雄市教師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