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2期】霸凌防制準則「只罰小孩」,本會呼籲修法

【KTU & KTA電子報-第342期】     發行人:陳建志理事長     發行日期:101年12月3日
【會議情形報告】高雄市101年國中小主任甄選及101學年度國中教師甄選作業檢討會議



霸凌防制準則「只罰小孩」,本會呼籲修法

        針對幫派份子利用學生進行不法,導致校安問題難以處理;本會參與之高雄市教育資源平台於上週五(11/30),與立法委員黃昭順及市議陳麗珍共同召開公聽會,邀集相關單位及社團代表,討論是否應修訂相關法律,以有效嚇阻幫派份子之犯罪行為侵入校園,以維護純淨之校園環境。

        法務部及警政署代表皆表示,目前相關法令(《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對於誘使未成年人犯罪,皆有加重其刑的規定;但實際上,因此而起訴甚至定罪的比例甚低,原因在於相關法條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過於嚴苛;例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有三:必須證明該組織有內部管理結構、必須證明該組織以犯罪為宗旨,還必須證明該組織有「集團性、暴力性」之犯罪行為;而前二項條件之證明非常困難。警政署曾反映應予修法,目前,法務部也已有修法之研議。

        本會理事長陳建志針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對於「不配合處理之當事人,只規定對當事人(學生)應予處罰」的規定提出批評;認為教育部這種「只知處罰孩子」的做法,不符合「教育重於處罰」之精神,應修正為輔導措施。理事長陳建志指出:《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8條規定:「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配合學校調查程序及處置。」第25條第2項又規定:「行為人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予以處罰。」但卻未對「法定代理人」有任何處罰,這種「只罰小孩、不罰大人」的態度實在有欠公允,建議應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增訂對於「未盡管教責任之法定代理人」之罰責(例如「應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之課程」。)

公聽會主持人黃昭順委員表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確實都應該修訂,她會在立法院努力;至於相關法修如何修訂完善,她會再邀請法務、警政相關單位再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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