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第1277期】譴責明誠中學違法資遣教師

電子報.第1277期 發行人.于居正理事長 發行日期.1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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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明誠中學違法資遣教師

高雄市明誠中學主事者無視法令,惡意資遣4位教師;該校校長謝怡靜彷彿「整肅異己」的做法,不但引發校內教師不安,更已損及學生受教權。本會呼籲教育局立即勒令學校改善,否則應依私校法處分。

據該校教師反映,學校明明有足夠節數可排給正式教師,但校方寧願把減授課、多元選修、彈性課程等節數,排給兼任、代課、代理教師,甚至將這些節數排給兼任行政人員或導師超鐘點作為獎勵,卻執意資遣正式教師;明誠中學為了節省學校開銷,罔顧教師工作權及學生受教權,其心態令人髮指!

事實上,明誠中學惡意資遣教師一事已延燒半年。今(112)年5月,校方公布,因學校減班(實際上僅縮減國中部一班),112學年(11281日起)將資遣12位教師;遭資遣教師多次請求依法續聘,校方一概相應不理,本會協助溝通亦無效果。於是,本會協助遭資遣教師向教育局提起申訴,申評會也作成「申訴有理由」的決議,但明誠中學竟然仍不理會;本會又協助遭資遣教師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明誠中學依然拒絕妥協。

《教師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了「資遣教師」的三個法定要件,包括:「符合法定資遣條件」、「經教評會審議」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但明誠中學在未符合「法定必要條件」(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教師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也未獲得主管機關教育局的核准,就直接資遣教師,已明顯違法。

除了資遣程序欠缺合法性,校方整個處理過程恣意專擅、反覆無常、缺乏誠信,相關校內規定朝令夕改,也令教師無所適從。據反映,針對「超額教師排序規則」,校方不尊重領域會議決議,自行決定排序方式,任意改變資遣名額,其中欠缺明確標準,更未具公平性。再者,教評會委員理應立場超然,但委員竟出現在「綜合表現互評」的人選中,完全是「球員兼裁判」;而校方發出不續聘通知書前,教評會也未通知被資遣教師到會陳述意見,已損害當事人的法定權益。種種處理程序之重大瑕疵甚多。

112學年度開學之初,明誠中學仍執意資遣其中4位教師。教師們一再誠意溝通,學校仍發出存證信函,並將4位老師強制驅逐出校園!諷刺的是,明誠中學本學期另聘任7位代理老師(證明112學年並未超額),卻僅1人具有該學科合格教師證。明誠中學寧願聘任非專業教師,卻將有經驗有證書的正式教師棄之如敝屣,完全無視學生受教權!

據瞭解,教育局始終未核准明誠中學所提報之「資遣教師」案,但明誠中學4名教師已遭校方資遣近半年之久,「明誠中學違反教師法」事證確鑿。

本會呼籲教育局「硬起來」,立即勒令明誠中學改善,否則,應依私立學校法第54條規定「逕行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或依第55條規定給予「扣減補助款」或「停止或減少招生」處分,以儆效尤,並彰顯國家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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