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課程計畫備查」惡整學校? 教育局拿雞毛當令箭?!(之四) 教育局《檢核表》中另一個並非必要的【必要項目】是「f-3. 110學年度學校課程評鑑實施結果(含實施規劃表與分析省思)」。為什麼這麼說? 教育部《參考原則》有關「課程評鑑」的【必備項目】(有加註●)只有1項:「四、課程實施與評鑑規劃」中的「(二)課程評鑑規劃」;倒是【鼓勵辦理項目】有2項:「七、附件」中的「(四)課程評鑑計畫及相關表格與工具」和「(八)前一學年課程計畫實施情形及其效果檢討」。 就算「(八)前一學年課程計畫實施情形及其效果檢討」也列入【必備項目】吧,但這和「課程評鑑實施結果」是同一件事嗎? 教育部107年函頒《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實施課程評鑑參考原則》有指出課程評鑑的內容有三:(一)課程設計、(二)課程實施、及(三)課程效果。因此,「(八)前一學年課程計畫實施情形及其效果檢討」要求的應該只包含「(二)課程實施」及「(三)課程效果」,而非整個課程評鑑實施結果。 在此,本會想要指出的是教育局的「寬以律己、嚴以待人」以及「便宜行事」。 《課程綱要》在「柒、實施要點」中明白指出「各該主管機關應建立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評鑑機制,以評估課程實施與相關推動措施成效,」以及「學校課程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與方式,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請問教育局有做嗎? 學者在《課程評鑑做什麼?如何回饋?~從政策轉譯談我們的觀察》一文中,便一再強調「課程評鑑不應成為檢核項目的勾稽」、地方政府「應提供實質協助」;但高雄市教育局發明這一大堆「額外要求」,究竟算哪門子協助呢? 真正關心基層教師的教師工會,值得您的信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