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遴選「設浮動代表」需完整配套 本會向來主張:國中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應設浮動代表,以落實「利害關係人的實質參與」;但與此同時,本會也主張:制度設計應有配套,推動過程亦須細膩,以免「吃緊弄破碗」。 事實上,自縣市合併以來,本會連續八年(100~107)的「國中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檢討會」都有正式提案「遴選委員會應設浮動代表」,更具體提出3點「化解疑慮」的制度設計: 1.「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是外加,原有委員的組成不變,無「排擠問題」。 2.規定「學校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1/2;學校家長代表應由班級家長代表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1/4」,以確保代表性。 3.規定「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以該校成員會議之決議為依據」,以確保浮動委員表達的是多數成員的意見。 因107年的檢討會決議:「本案已於教審會多次提出,並作成不調整之決議。本案擱置。」108年檢討會,本會改提「遴選委員會之教師代表應由教師團體推薦」未通過;109年檢討會,本會再提「應設浮動代表」仍未獲採納。顯見各界對此制度之疑慮始終未解。 過去幾年,本市國中小校長遴選雖未設學校浮動代表,但在本會的爭取下,陸續提升學校代表的參與程度:1.學校代表參加遴選會議前的「媒合座談會」,2.學校代表列席第二階段遴選會議聆聽及提問。 然而,本會也曾接獲部分學校教師會長的不同觀點:身為基層教師,平日大多專注於教學工作,鮮少與外界互動,對於參與遴選的校長候選人,其過去的領導風格如何,或行政能力如何,實在無從得知;若僅增設浮動代表,卻無完整配套,則不論遴選前或遴選後,學校代表都將承受莫大壓力。可見配套是重要關鍵。 最後,本會呼籲教育局,校長遴選「設浮動代表」應事先進行「與各界溝通」的工作,並提出完整配套,方能解除各界的疑慮。 真正關心基層教師的教師工會,值得您的信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