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第1262期】校事會議成為宰制教師巧門 教師法精神蕩然無存
電子報.第1262期 發行人.于居正理事長 發行日期.112/11/16 會員專區 政策議題 組織發展 教學研發 校事會議成為宰制教師巧門 教師法精神蕩然無存 民國84年制訂教師法時,立法目的開宗明義寫到「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然而自從教育部於109年6月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後,所謂「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的立法目的已逐漸蕩然無存。 當年教師法制定,體現尊重教師專業自主精神在於教評會的設立,學校教師的任用與解聘、不續聘等學校最重要的人事權限,都必須經過教評會的決議。然而,歷年來修法不斷限縮教評會權限,把教評會扣上師師相護的大帽,在主政者「寧可錯殺不可錯放」專制決策下,終而通過教師法所沒有的「校事會議」制度,徹底將學校教評會淪為橡皮圖章。 依據現行的解聘辦法及主管機關的操作,學校涉及教師不當管教、體罰、霸凌、教學不力的案件,事無分大小、案無分輕重,只要家長檢舉投訴,即便明顯非教師過失的案件,都要進入校事會議,進而組成調查小組並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若是認定教師無過失,必須經過一番檢視;若認定有過失,卻得不到教評會或成績考核會認同時,就變成主管機關退回學校,甚至由主管機關的專審會取代教評會決議的情形出現。使得學校教評會實質上已經失去審議功能,僅能為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背書。 如今,教育部最新解聘辦法草案,不僅規定調查小組名單由主管機關提供2倍人選給學校從中找人,還規定必須至少要有一名法律專業,顯然是讓不熟悉教學現場的律師,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