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教育芬芳錄評審喝花酒」屬實!
近日,針對本會揭發【教育芬芳錄評審喝花酒】之司法判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教產)發出電子報,以「杏壇烏賊」、「人格破產」等偏激用詞,對本會理事長于居正進行去脈絡化的抹黑。為了不讓偏頗的言論繼續混淆視聽,掩蓋判決的關鍵重點,本會要鄭重指出:法院明確認證「教育芬芳錄評審喝花酒」屬實!
首先是:本案刑事部分,檢察官早已判定「不起訴處分」!
事實上,原告(施師)先是對本會理事長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經過檢察官詳盡調查之後,最終作出【不起訴處分】的判定。從《不起訴處分書》中可得出二個結論:
第一、事實有所本:本會所揭露之內容(喝花酒)並非憑空捏造。
第二、具備公益性:本會的揭發行為是為了【維護教育界聲譽】,屬於《刑法》不罰的【合理評論】與【公益事項】。
在刑事告不成之後,施師才又告民事。而在本次的《民事一審判決》(114年度雄簡字第1802號)中,最重要的資訊應該是:法院認證原告確實有「出入色情場所喝花酒」之行為;而高教產的文章刻意強調賠償金額,卻絕口不提該師(原來是其同陣營成員,也不足為怪)的行為失當。
當初,本會之所以毅然決定召開記者會,純粹是因為不滿「教師形象被玷汚」,以及看不下去「教育界的鄉愿風氣」,而這個「公益目的」完全獲得檢察官及法官認同。事實上,若非本會挺身而出,這種「嚴重違反師道的人竟然能擔任『教育芬芳錄』評審」的荒謬事,恐怕至今仍不為人知。再者,《民事一審判決》要求原告負擔80%的訴訟費,這等於是法院認可「本會揭發的內容絕大部分屬實」,而給原告一點教訓。
本會認為,《民事一審判決》竟出現與《刑事不起訴處分》相左的見解,是前者過度偏重「程序細節」,而忽略了「實體正義」。事實上,《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及《釋字第509號解釋》所確立的原則就是:只要經過「合理查證」,以及言論內容涉及的是「公共利益」,便不應處罰,以維護《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
《民事一審判決》雖明確認定原告「出入色情場所喝花酒」為真,卻因「影像遮蔽」及「查證門檻」等技術細節對本會判賠;其中的指摘便是:本會應負擔「極高之查證義務」。
然而,本會畢竟不是具備調查權的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除了揭露公開資訊(臉書相片),僅能就能力所及進行查證,而本會自認為已盡到「合理查證」了。本會認為,若法院竟如此苛求揭弊者的查證技術,將導致「寒蟬效應」,未來恐無人敢對校園黑暗面發聲。對於這20%的「技術性裁罰」,本會深感遺憾!為了捍衛正義,本會將提出上訴。
最後,本會憤怒地發現:這位經法院認證「喝花酒」的教師,今(115)年竟又再次受聘擔任【高雄市教育芬芳錄】評審委員!原來,教育局對於評審資格的要求竟然這麼低?!「喝花酒教師=教育芬芳錄評審」將成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永遠無法洗掉的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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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揭發「教育芬芳錄評審教師喝花酒」相關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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