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前次所述校務會議的案例,假如你不清楚會議規範,是否就只能『無語』、『錯愕』?乍看之下,難道不會感到奇怪嗎?相信只要稍具思考的人,一定會覺得主席的作法有些問題,以後若遇到類似情形(有錯無法明確指出),該怎麼辦?如何能讓事件的進行更符合大家的公平正義呢?這部分讓我想到法律上的「舉證責任」概念,舉證責任又可稱提供證明的責任(Burden of proof),在英美法系中為證明辯解的責任,即反駁合理推斷(例如無罪推定)的責任;在大陸法系中則是指在法院面對事實真象不明的狀況,必然有一方面當事人須因此承受事實認定上不利益之責任分配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