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會議主要在討論101年度1月之後,因教師課稅後減授節數所遺留之課務規劃方式;除教育局官員,受邀出席人員包括教師會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國中小學校代表。會議主要結論如下:(*詳細內容以教育局會議記錄為準) 一、100學年度第2學期:依教育部100年10月13日臺國(四)字第1000182224A號函示,為減少行政作業與課務變動過大而影響學生學習權益,101年1月1日至7月31日,因教師減課所遺課務,以由原教師以兼代課方式授課並依相關規定支領鐘點費方式辦理為原則。 二、101學年度第1學期,則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 (一)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中需同領域或同科目),由學校優先聘任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 (二)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中需同領域或同科目),由學校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 三、教育局將於101年度專案簽報市府,爭取市府於102年度挹助經費降低員額控管比例及聘任代理教師。有關員額控管比例,本會代表建議應努力爭取「不超過5%」,以符合《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 四、教育局將研議協助學校聘任代理代課教師之方案,包括:1.教師聯合甄選時,增加代理教師候用名單,供學校運用。2.簡化代課教師招考程序–第1次公告5天、第2次之後3天。本會代表則建議教育局建置「代理代課教師選聘服務系統」,以協助各校聘任代理代課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