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第1370期】《Justin的法律小常識系列》家長可以要求不定期到校看老師上課嗎?

電子報.第1370期 發行人.于居正理事長 發行日期.1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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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的法律小常識系列》

家長可以要求不定期到校看老師上課嗎?

本會的【法律小常識】專欄系列開始囉!

在拜訪校園時以及本會的諮詢專線,常會有會員諮詢有關教育職場的各種法律問題,這些問題許多也正是大家都想問,也都很重要;為了將這些攸關大家職場生活的法律知識與見解分享給大家,本會決定開闢這個專欄。目前,已邀請到本會前秘書長陳麟祥老師同意執筆,專欄名稱就叫《Justin的法律小常識》,本會將陸續挑選較典型的案例,請麟祥老師幫大家解惑。敬請大家期待哦!


【會員A】詢問:

家長和老師發生衝突,家長要求要不定期到校在走廊外面看老師上課;老師想拒絕家長的要求。想請教:

1.在法律上,家長能否提出要不定時入校觀看老師上課?

2.在法律上,老師是否能拒絕家長不定時入校觀看老師上課?


【Justin】回應:

就個人的長期觀察,教育人員,尤其是教師,都太善良了,我不是說善良不好,但善良必須搭配保護的力量,否則就容易變成討好、委曲,『你的善良,必須有點鋒芒,否則等於零。(美國/愛默生)』。假如,想做一位好的老師都得這麼委曲,那麼我們台灣的教育就沒有希望了,這也是教育當局一直以來嚴重忽略的事,沒有提供老師足夠的力量去抗衡外在的不當壓力。

言歸正傳。首先,有個觀念想跟大家分享。當我們遭受指責、攻擊時,常會想有什麼法律或規定可以用來抵抗或反駁這些不當、甚至有敵意的干擾?其實,我們可以倒過來,援用類似訴訟上的舉證法則,以此案為例,我們可以先問家長憑什麼可以來看老師上課?就是他有什麼法令的規定可以主張這樣做(他有什麼法令上規定的權利)?我相信光光只是這樣問,家長就很難說清楚。

其次,有些觀念必須釐清。「觀課」(嚴格地說,應為「備觀議課」),抄襲自英美國家的Peer Observation(同儕觀察)。顧名思義,既然是”Peer” Observation(「同儕」觀察),能觀察你的就是你的同儕。而在英美國家的Peer Observation(同儕觀察)中,備課、觀課、議課三個步驟一個都不可少。最重要的是,觀課者不是高高在上的宰制者,而是學習者和切磋者。至於備課、觀課和議課的內容,更應著重在「人」──也就是「學生」的部份,而不是只專注於授課內容,我們希望的就是藉由「觀課」激發出不同的「教與學」火花。而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教師法》第31條有關教師的權利第1項第6款也有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綜上所述,「觀課」是有一定程序必須踐行始得進行,同時屬於教學的專業自主是受法律保障的,除法令有其他規定外,理應受到法律保障。所以,家長想來「觀課」,恐怕是沒有資格的,畢竟他不是教師同儕,亦會影響教學的進行。

再者,家長可能會說他是要來看老師有沒有教學不力、班級經營有沒有問題,倘若是這樣的理由,家長也沒有這樣指導或監督的權力,畢竟這應該是教育行政單位的權責,且更多時候還必須有教評會、考核會的授權才能「入班觀察」的。

其實,關於「營造物」(學校即屬之),學校對於非機構的人,是有「家主權」的,倘若恣意進入教學區域,不聽勸離開,學校是可以請求警察協助讓其離開的,行政法上,基於營造物之管理權限,可除去非使用人妨害營造物運作的行為。只是學校行政會不會運用而已。

最後,我想要說的是,學校的教師與行政是一體的,假如面對家長的要求,行政無法據理力爭,恐怕這個學校以後將永無寧日,而老師也就動輒得咎,如過街老鼠,這將會是教育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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