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U&KTA電子報-第56期】教育局與教師組織座談會報告

◎【KTU & KTA電子報-第56期】 ◎發行人:陳建志理事長  ◎發行日期:100年12月21日

會員福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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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與教師組織座談會報告
報告人:任懷鳴

 
●時間:2011年12月20日(二)下午19:00~21:30 
●地點:福山國中4樓會議室 
●主席:教育局長蔡清華 
●教育局出席人員: 

局長蔡清華、副局長郭金池、主任祕書王進焱、專門委員戴淑芬、高中職科長游淑惠、國中科長陳佩汝、國小科長顏奇 坪、幼教科長吳文靜、特教科長黃盟惠、體衛科長周明鎮、人室事及會計室人員

●本會(高雄市教師會&高雄市教師工會)出席人員: 

理事長陳建志、祕書長周益村、政策中心主任任懷鳴、常務理事許惠珠、常務理事林志賢、常務理事陳銘燕、常務理事 詹文洲、常務理事郭美伶、理事彭薏芬、理事蘇麗君、常務監事林佳蓉、監事莊良舜、監事曾文正、特教委員陳明顯

●座談會內容: 

本次會議是繼10月18日之後,教育局與本市4個教師組織的第二次「教育實務座談會」。會議前半段為教育局報告上 次會議決議事項的執行管制表(←點選連結)並對有問題的部分作澄清及確認;會議後半段則為本次之議題討論。本會原準備10項議題, 但因時間關係,現場只提出前7題;會議結束時,蔡局長同意未及提出的,可用書面提出。

本會之10項議題如下:

一、本市校長甄選辦法中關於資績中特別年資規定,應予修正或刪除。

說明:
目前,校長甄選辦法之資績表中有「特別年資」規定:「現任主任且連續擔任主任兩年可得1分,每連續1年多0.5 分」,對於「非現任主任」的人選並不公平;作為校長甄選之依據,也無有效取才之實質效用。建修正或刪除該項特別年資採計之規定。

二、學校原有「代 收代辦費」停收之後,應編列經費支付應有之教育活動。

說明:
去(99)年6月18日監察院通過糾正文後,部分屬於學費或雜費性質之「代收代辦費」(如:「學生活動費」、 「電腦使用管理費」、「齲齒檢查費(國小)」),現在皆已規定停收。但「停收費用」不等於「停辦教育」,不論是國小學童之齲齒檢查、資訊教學的電腦維護、 相關教育活動的支出(如游泳教學之「泳池入場費」),該辦的教育還是應繼續;而過去依靠「代收代辦費」支付的經費缺口,應由政府預算補足。

三、課稅後,國小 40班以下之學校,導師兼組長之授課節數應再減2節。

說明:
100年10月26日教育局召開會議研議「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會中 決定:「導師兼任組長不得少於12節」,使得12~24班之「導師兼組長」只能再多減1節(表訂為13節),25~36班之「導師兼組長」則無法再減節數 (表訂即為12節),似有抵觸課稅配套中「國小導師再減2節」之規定。「導師兼任組長不得少於12節」之規定本意在遏止學校「故意不聘任專任教師擔任組 長」,然而,36班以下之學校因員額不敷使用,註定有導師必須再兼任組長;建議改為「導師兼任組長不得少於12節;但36班以下之學校,經報教育局核准, 導師兼任組長得按附表之組長授課節數再減2節。」

四、課稅後,國中 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專任教師(非擔任導師)仍應減2節課。

說明:
有關課稅配套中「集中式身心障礙類特教班採雙導師制,不再減課」,《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 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另有規定:「國中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教師如非擔任導師,則比照一般教師得以減2節課。」但100年11月14日教育局召開會議研 商「101年度國教階段暨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課稅配套措施相關事宜」,國中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專任教師(非擔任導師),卻仍為原來的16節。建議應改為 14節。

五、應及早研擬訂 定高中職之特殊教育之相關編制規定。

說明:
為因應12年國教實施後,特殊教育學生進入高中職之數量將大幅增加;相關之編制規定應及早規劃。例如,目前「高 雄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中並無「特教組」之行政編制;此外,「高雄市市立國中小及幼稚園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中有分散式資源班生、師編制 之規定,但高中職卻無相關規範。

六、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應予減少,鑑輔會之鑑定標準應予檢討,其作業應
        在教學人力調整前完成。


說明:
特殊教育法第27條規定:「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雖然目前教育部尚未就「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作出規定,但本市之高雄市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及輔導辦法卻有 「酌減一人至三人」之規定;但目前,不論國中小或幼稚園,卻幾乎都未依規定減少。另外,特殊教育法第27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 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其立法精神即在於「從寬認定,以提供充足之特教服務」;然而,近年來,本 市鑑輔會之決定卻有「從嚴認定」之傾向,以致於許多該接受特教服務之學生無法得到應有之協助。最後,因鑑輔會作業在教師人力調整完後才完成,導致許多學校 之特教人力配置不符合應有之生師比需求。

七、為遏止「法不 入私校」之狀況,教育局應展現更積極之作為。

說明:
12年國教即將實施,私立高中職也在實施的範圍;未來,國家的資源將大量的注入私立學校。然而,目前的狀況是: 經常會看到私立學校有許多匪夷所思的「特有規章」,例如:教評會、考績會中沒有教師組織代表、聘期中離職要繳高額罰款或不給離職證明,甚至擬訂出許多違反 勞基法(勞動憲法)最低工作標準的人事規章…等等,形成「法不入私校」怪現象;請教育局要發揮監督之職責,積極察查私立學校之不合理之管理作為。此外,針 對本會向教育局檢舉本市某私校多項疑似違規事項,教育局調查後11月21日函復本會處理情形,其中說明五指「有關○○○教授餐飲科專業科目之資格…;…本 學期尊重學校就專長排課,…請學校於下學期開學前改善。」但據本會所得資訊,該校有合格之餐飲專科教師可隨時替換;請教育局查明,如屬實即應要求學校立即 撤換。

八、應訂定規範:省市互調若先於本市超額介聘,則省市互調成功者若為該校之「應超額
        教師」,與之互調之外縣市教師應接受超額。


說明:
雖然,超額教師參加省市互調依規定受到管制(不予接受委託參加介聘);但依100年度情況,省市互調的確認超額 教師管制名單在4月15~21日,而本市超額教師介聘作業時程,普通班在6月8日確定名單,特教則遲至7月底,完全趕不及。因此,將造成「應超額之教師 (積分最低者)省市互調成功,不應超額之教師(積分較高者)卻被超額」之不合理現象。

九、國中課後輔導 鐘點費應以加班費之標準提高至每節480元。

說明:
教育部已宣布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正常上課日第八節(含)後、例假日、國定假日之課後輔導應為加班性質,因此應以勞 基法之加班費標準計算課後輔導鐘點費。目前,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規定:「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最高550元。」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規定:「下班時間(下午四時後)及寒暑假:每節400元為上限。委託辦理:每小時400元為上限。」皆符合加班費之標準;唯獨 國中課後輔導鐘點費仍停留在正常上課日之標準–360元。建議國中應比照上述高中或國小之規定:「國中課後輔導之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最高480元(360 ×1.33≒480)。」

十、調整「國小課 後社團」鐘點費設計。

說明:
現行鐘點費之規定「低標上限制」(共3級: 1200元為上限、800元為上限、450元為上限),使得誘因不足,影響開班數量,招致家長抱怨。建議改成「彈性上限制」(1200元為原則1600元 為上限、800元為原則1200元為上限、450元為原則800元為上限),並輔以「增加招生誘因」之設計:「每班招生人數超過15人,每多1人每小時得 多支領40元」。但學生收費標準不變(人每小時以120元為上限)。

◎發行單位: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 社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KTU)網址:union.kta.kh.edu.tw‧E -mail:ktu201151@gmail.com

◎社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KTA)網址:www.kta.kh.edu.tw‧E -mail: kta@kta.kh.edu.twkta85727@gmail.com

◎電話:07 -7235660(代表號)‧傳真:07-7238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