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第1172期】教育局管不動學校,【旗津國小】狠打臉【陳其邁】市長!

電子報.第1172期 發行人.于居正理事長 發行日期.1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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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管不動學校

【旗津國小】狠打臉【陳其邁】市長!

針對陳其邁市長承諾「不強迫教師擔任交通導護」,12/13教育局與本會達成協議(見本會報導),並特別訂定《高雄市各級學校上放學安全維護相關措施規劃原則》發函各校(教育局公文)

公文明確指出「廣泛運用社會資源,招募家長志工、社區民眾組成導護志工隊」,通篇沒有要求老師擔任交通導護!偏偏【旗津國小】訂的「導護執勤工作實施計畫(草案)」卻規定「將教師納入編組排定導護輪值表」,甚至明訂「導護老師三人」,完全沒有規劃「導護志工隊」的招募及編組方式!明顯違反教育局訂定的原則,無疑是狠狠打臉陳其邁市長,讓市長的承諾直接跳票!

【旗津國小】竟然認為「一切依文還是照舊」、「如要改變徹底,請教育局正式函文寫清楚」!請問【楊勝任】校長,您也覺得教育局公文沒寫清楚嗎?教育局的公文是寫「一切照舊」?

【旗津國小】甚至還表示呼籲修改「聘約準則」,否則老師就有站導護的義務!請問【楊勝任】校長,您知道94年訂定的《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已經廢止】了嗎?94年頒訂的《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注意事項》也【已經廢止】了嗎?目前學校已經沒有任何法源可以強迫老師站導護!未來,若貴校也發生類似鳳翔國中梁老師的不幸事故,請問【楊勝任】校長,您要負責嗎?

本會嚴正提醒各校,訂定「導護值週計畫」送校務會議時,務必遵守教育局訂的「規劃原則」,並請尊重「教師參與的意願」。依據《教師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各位會員夥伴,如果學校安排導護工作不通盤檢討「必要性」、「合理性」,只想「照舊」、「強迫老師站導護」?可以依《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直接拒絕,並請向本會反映,本會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高雄市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

會員的事,一直是我們最看重的事,合理正當的事,本會一路挺您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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