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U & KTA電子報-第5期】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教職員工及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KTU & KTA電子報-第5期】 ◎發行人:陳建志理事長  ◎發行日期:10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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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師收信平安:

  民國100年1月19日公布之所得稅法修正案中,軍教人員恢復課稅,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下列表格為財政部回覆教育部關於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教職員工及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薪資所得及各項給與共40項給與之徵免及其適用之所得稅法規定,提供各位老師參考,另外,教師工會亦將提供課稅、報稅及課稅配套等相關議題講師…,各校若有需求,歡迎與本會聯絡(07-7235660轉21,蔡執秘)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100.8.23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財政部1005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本會註:紅色字體為〝應課稅〞項目,藍色字體為〝 視情況課稅〞項目黑色字體為〝免課稅〞項目

序號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1

教師、職員薪額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

教師學術研究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

工友、技工、駕駛工餉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4

雇員薪資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5

主管職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7610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6

專業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7

地域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8

結婚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9

生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0

眷屬喪葬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1

子女教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2

導師費

依財政部685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13

特教津貼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4

房租津貼

依財政部859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 徵免所得稅。

15

實物代金

依財政部859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16

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17

年終工作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18

強制休假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9012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

19

休假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9012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

20

交通補助費

按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及1005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1

國內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10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11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22

國外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10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11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23

兼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4

代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5

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及財政部745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6

不休假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27

課外輔導鐘點費

依財政部1005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課徵所得稅。

28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9

國內差旅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30

國外差旅費、誤餐費、生活費、交通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31

講座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2

出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3

稿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34

私人其他收入

與教職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規定無涉,應按各該所得類別性質分別認定。

35

比賽獎金

1、 按「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及獎勵補助金,依財政部1005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
、 按「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依財政部1005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序號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1

俸額(本俸)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

專業(學術)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

主管職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7610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4

勤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5

國內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10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11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其他各項給付參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徵免所得稅法據

【相關檔案】財政部函:1000520台財稅字10000133221

◎發行單位: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 社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KTU)網址:union.kta.kh.edu.tw‧E-mail:ktu201151@gmail.com

◎社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KTA)網址:www.kta.kh.edu.tw‧E-mail: kta@kta.kh.edu.twkta85727@gmail.com

◎電話:07-7235660(代表號)‧傳真:07-7238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