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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第1544期】【2026五一大遊行】用行動展現教師尊嚴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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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第1544期 發行人.于居正理事長 發行日期.115/04/15 會員專區 政策議題 組織發展 教學研發 【2026五一大遊行】用行動展現教師尊嚴與力量 今年的五一,全國教師將首次獲得「勞動節放假」的權利;而全教總也已號召全國教師,一同參加5月1日當天,在凱達格蘭大道舉行的【 2026年五一勞工大遊行 】。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五一放假」是全教總多年奮鬥的目標,並在其他勞工團體的鼎力支持下,終於在今年達陣!這個成果得來不易,除了顯示「爭取勞動權益」需要長期的努力,更證明:「勞動尊嚴」需要「所有勞動者」團結在一起,才有辦法維護。 侯俊良理事長特別強調:參加「五一遊行」正是「勞動者團結」的象徵, 我們要讓社會看到,教師不只是默默承受的溫良教書匠,更是對公共政策有主張、對社會正義有堅持的勞動者 。 今年五一勞工大遊行的總訴求是【退休給付,增加!本勞移工,全保!】,其中包括8項訴求:1.勞退新制逐年提升至12趴。2.勞退舊制每年2個基數無上限。3.勞保、勞退薪資級距提高。4.新制資遣費上限15個月。5.勞保、就保全數納保。6.勞退納入家事勞工及移工。7. 公教退撫足額撥補、返還年資補償金。8.公私校退撫一律提撥15趴 。 為了保障受雇者的勞動條件,工運前輩們數十年來持續奮鬥、前仆後繼,一步一步推動建構我國的勞動法令,並隨著時代進步不斷要求改善。而作為新時代的教育工作者,教師除了要認同「勞動者」身份,更應該以身作則,展現公民素養,以具體的行動推動進步的政策與法令。而「五一勞工大遊行」就是一次最好的機會! 各位伙...

【電子報第1543期】感謝湯詠瑜議員,「私幼年資無法取得」全數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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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第1543期 發行人.于居正理事長 發行日期.115/04/09 會員專區 政策議題 組織發展 教學研發 感謝湯詠瑜議員,「私幼年資無法取得」全數解決! 上個(3)月,本會幼教委員會接獲4位公幼教師陳情,因「私幼拒絕於服務證明上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以致之前服務私幼之年資無法採計提敘;經本會請顧問湯詠瑜議員居間與教育局協調溝通,教育局承諾盡力解決。今天(4/9),本會得到消息: 4個個案已全部處理完畢,4位教師之「私幼年資」( 其中年資達20年以上有2位,10年以上有1位 )應可順利取得 ! 根據教育部多次引用其87年12月1日台(87)人(一)字第87136765號函釋:「 教師曾任私立幼稚園合格教師年資,如任教當時之幼稚園尚未建立與公立學校一致之敘薪制度者,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之規定,將其私立幼稚園年資逐年轉換為公立學校之薪級,再按主旨規定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 之年資提敘薪級… 」;但問題就卡在「 且服務成績優良 」這幾個字~公校的人事要求老師須提供「註記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證明,方能採計其在私幼之服務年資進行提敘。 然而,這4位陳情之幼教老師在請求原服務私幼「註記服務成績優良」時,都踢到鐵板~其中3所私幼,皆因各種理由,拒絕於服務證明加註「服務成績優良」字樣,而另1所私幼則根本已歇業了(前3所中的1所,後來也歇業了)。 本會與教育局溝通時,引用教育部的《 代理教師常見職前年資採計提敘原則及常見案例釋疑 》,希望教育局能比照處理;其中針對【相關年資證明文件,未註記「服務成績...

【電子報第1542期】市政會議通過的《資源班設置要點》,教育局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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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第1452期 發行人.于居正理事長 發行日期.115/4/8 會員專區 政策議題 組織發展 教學研發 市政會議通過的《資源班設置要點》,教育局不認!? 3/26 ,教育局特教科召開「 115 學年度國民中學特殊教育班級(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員額確認會議」,進行每年例行的「特教員額確認」。然而,當有學校代表質疑教育局「未依規定執行『 3 年觀察期』」時,特教科長竟當場回嗆:「我們都於法有據!」 其實,去( 114 )年的「資源班員額設算」時,資源班的「 3 年觀察期」(學校連續 3 年「學生數未達成班人數」才進行員額調整或減班)就被教育局直接取消了,沒有事前預告、也沒有公告周知;許多學校一直到資源班特教教師突然被超額,才驚覺「觀察期」不見了。 對此,教育局的回應是,「員額確認公文」裡已經說了依照教育部訂的《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 下稱《 進用辦法 》 )設算,而《 進用辦法 》並沒有要求地方政府一定要訂定優於中央的編制,而且「其他縣市也沒有觀察期」云云。 事實上,《 進用辦法 》第五條就有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另定優於中央的編制」,而明明 111 年高雄市政府第 576 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的《 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 障礙分散式資源班設置要點 》( 下稱《 設置要點 》 ),其中「 3 年觀察期」就是一個較優的規定,為什麼可以不遵守? 根據《 高雄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凡是經過市政會議審議通過的市法規,就是...

【電子報第1541期】未來孩子的競爭力:SUPER教師林彥佑給父母與老師的50篇教育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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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第1541期 發行人.于居正理事長 發行日期.115/4/7 會員專區 政策議題 組織發展 教學研發 未來孩子的競爭力: SUPER教師林彥佑給父母與老師的50篇教育思維 本會SUPER教師~林彥佑老師的第四本新書,於2026年兒童節出版囉! 喜歡閱讀,喜歡寫作,喜歡看新聞寫評論, 喜歡旅遊寫鄉土,喜歡教育,喜歡隨興又有品味的生活。力推「生活即語文」,引導孩子在生活中學語文、在語文中玩創意、激盪思考表達新思維,文章常見於各報章雜誌。 SUPER教師-林彥佑老師不斷推陳出新、走讀各地、創作演講、分享所學,繼《翻轉思考:有趣的成語遊戲》、《字遊字在的語文課:和孩子玩文字遊戲》、《讀寫生活好好玩》之後,全新力作 《未來孩子的競爭力:SUPER教師林彥佑給父母與老師的50篇教育思維》,推薦 給關心孩子未來的你 。 --------------------------------------------------- 以下摘錄分享來自彥佑老師FB的新書推薦文: ❤️😀這是一本談孩子學習力、國際力、生活力、素養力…的書 總共有50篇彥佑觀點的文章 還有六篇遊戲學習單 文章性質--偏重理論與實務並重 遊戲學習單性質--偏重之前三本書的風格,趣味與實作為主 ❤️😀適用對象: 老師、家長、大學生、讀書會、親職家庭教育等共讀用書等 國高中生也可以翻啦,他們會更知道師長與未來要的是什麼 小朋友的話,還是去翻我前三本書吧^^ ❤️😀希望大家可以多多支持這一本書哦!【 點此連結立即入手 】 圖片來源: https://im1....

【電子報第1540期】【劉氏風格】15年不變的潑糞史:工會成立的那段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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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第1540期 發行人.于居正理事長 發行日期.115/3/31 會員專區 政策議題 組織發展 教學研發 【劉氏風格】 15 年不變的潑糞史:工會成立的那段往事 多年來,高教產利用《牛奶瓶報報》鬥爭教育人員已是家常便飯;許多親身體驗被《牛奶瓶報報》中傷的人,多能深刻體會其指控之扭曲事實、斷章取義,但對受害者人格的中傷、尊嚴的踐踏,卻已造成難以平反的傷害。 本會更是長期遭《牛奶瓶報報》抹黑潑糞的受害者,而其手法始終如一:利用其電子報的廣大通路發表「標題聳動、內容八卦」的文章來吸睛、帶風向,試圖影響輿論;遇到反擊,動輒威脅提告,甚至直接提告,製造寒蟬效應。對於《牛奶瓶報報》這種隔三差五就來一下的跳針攻擊,本會深感困擾:回應嘛,實在浪費生命;然而不回應,還真有人相信!? 事實上,《牛奶瓶報報》這始終如一的風格,或乾脆稱【劉氏風格】,可謂源遠流長;早在 15 年前,本會就曾撰文加以「恭維」( 見 本會2011-02-18 最新訊息 );不曾想, 15 年來,高教產內部經過劉大理事長幾輪內鬥,其徒子徒孫撰文的《牛奶瓶報報》依然得其真傳! 15 年前,縣市合併之初,作為全教會時期的友會,本會(高雄市教師會)主動釋出善意,邀請高雄縣教師會合組「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豈料在 1~2 月已在正式籌備會議期間,雙方人員正「廣泛交換意見」之際,卻只因對「理事長應如何選舉產生」的意見不同,劉大理事長竟開始大量發報攻擊貶損本會(高雄市教師會)。本會驚訝之餘,自然不能忍受原本真誠以待的夥伴如此背刺抹黑;於是也針對其不實指...

【電子報第1539期】《Justin的法律小常識》系列8~「幽默管教」還是「羞辱標籤」?~從「VIP座位案」談教師管教的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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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第1539期 發行人.于居正理事長 發行日期.115/3/25 會員專區 政策議題 組織發展 教學研發 《 Justin 的法律小常識》系列 8 ~ 「幽默管教」還是「羞辱標籤」? ~從「 VIP 座位案」談教師管教的法律紅線 -------------------------------------------------------------------------------------------------------- 案例概要: 111 學年度上學期,某國中資訊教師(甲師)因學生( A 生)有遲到及瀏覽課外網頁等行為,連續 7 週在課堂上於大螢幕投影「 VIP 區 」字樣,並指定 A 生坐在教室後排特定位置,而其他同學皆可自由選座。下學期第一堂課,甲師又以大螢幕投影「 A 生搖滾區 」,指定 A 生坐在講桌前方的特別位置,終於被家長投訴。 教育局調查後認定,此種「公開命名、持續指定」之行為已造成「負面標籤化」及「遭群體孤立」的效果,導致學生對課程產生恐懼,影響身心健全發展,構成《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下稱《兒少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15 款之「不正當行為」,裁處甲師新臺幣 6 萬元罰鍰。甲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歷經兩度判決,最終遭法院駁回定讞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