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期】注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已公布施行

【KTU & KTA電子報-第245期】     發行人:陳建志理事長     發行日期:101年08月30日

注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已公布施行

各位會員:

        開學了!提醒大家注意:7月26日,教育部已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連結全文),對於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包括學校、教師的處理責任)都有明確規定;由於本準則是依教育基本法訂定的法規,具有法律的強制力。不可不慎!

        此外,針對部分條文,全教會於8月3日曾發文教育部表達不同意見(附件1),而教育部也在8月14日回復全教會,對質疑提出解釋(附件2);對此,全教會表示會再繼續努力。

        本會對於教育部這種「無力指揮法治機構,無權賦予教師公權力,只勇於對教師要求、恐嚇(見第25條),卻沒有具體支持行動;對於不協助、不配合、不改善的關鍵人(霸凌行為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總是無可奈何」的「鴕鳥式、卸責式」準則,深表憤怒!未來,將透過各種可能的管道持續表達抗議,並要求修正!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重要條文摘要如後,敬請參閱。

        以上報告,敬祝

開學工作順利!

附件1:1010803全教會函
附件2:1010814教育部回函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重要條文摘要:

第 10 條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第 11 條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第 12 條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第 19 條
學校完成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行為人非屬調查學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前項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第十四條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

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討學校相關環境及教育措施,立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確認不成立者,仍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第 21 條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 25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