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9-02新聞稿】
不甩教育部函釋!教育局包庇狼師到底?
教育部已明確函釋校方處理性平案的流程違法,教育局竟還是任由校方輕放狼師!如此一再護航,很難讓人相信教育局不是在包庇!
高市鳳山區【忠孝國中】Y師的「112年性騷擾學生」案,因學校處理流程有嚴重瑕疵,本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立刻向教育局檢舉,教育局隨即向校方查證,得知確有其事。
然而,教育局卻聽信校方的說詞,表示「教評會認為解聘理由不充分,於是請性平會再作說明;是性平會自己決定要重啟調查」,並且「擔任調查委員的律師也說程序合法」!?於是,教育局表示要「請示教育部」。
三個禮拜後,教育部回函教育局(公文連結),直接援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4項規定:「學校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換句話說,教評會可以「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的前提,必須是「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但本案,根本沒有人提出申復啊!
對於「性平會自己決定要重啟調查」這個說詞,教育部的函釋也說的很清楚:「有關性平會於前揭程序得否重新調查1節,參照《防治準則》第30條第3項規定,除性平會自行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然而,《防治準則》第30條第3項規定的「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其前面一句是:「(行為人)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但【忠孝國中】這個案例情況並非如此。
文末,教育部要求教育局:「請貴局依性平法第40條各款規定,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以糾正。」然而據瞭解,教育局並未糾正【忠孝國中】的違法流程,而是提示加重懲處;據傳,Y師的懲處已由【2支小過】改為【2支大過】。於是,原本被第一次調查報告建議【解聘】的Y師,終於「逃過一劫」!?
很難想像教育局看不懂教育部函釋,但為什麼有了函釋卻不依法行政?難道教育局有什麼「不便明說的『難言之隱』」?
■新聞聯絡人: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于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