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變革」戰鼓聲再起 之3~認識「確定提撥制(DC)」,以私校退撫為例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110.3.19 根據107年實施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條例》第98條明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那麼,除了目前公教退撫所採的「確定給付制」(DB),有其他退撫是採「確定提撥制」(DC)嗎?情況會比較好嗎? 事實上,現行的私校退撫就是採「確定提撥制」(DC)。《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4條規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採儲金方式,由教職員及私立學校、學校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撥繳款項建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支付。」第8條:「……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很明確,私校退撫是屬於「個人帳戶制」,也就是「確定提撥制」(DC)。 此外,《私校退撫條例》第10條規定:「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未選擇者,由儲金管理會按教職員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換句話說,雖然學校及個人依提撥率提至儲金管理委員會,但卻是由教職員「自己選擇投資標的」,並「自負盈虧」;退休時,再從每個人之「個人退撫帳戶」中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 ■「投資標的」是DC的唯一風險 因此,「確定提撥制」(DC)的優點是:它不會產生「攤提過去負債」問題,也沒有「集體給付壓力」以及「世代差異」的問題。雇主在按月依提撥率數額至基金後,就不用再負支付責任;個人能領取退休金的多寡,除了提撥率,完全取決於勞方個人「選擇投資標的」的獲利情況。換句話說,就是「基金自主管理,責任自負」。 與「確定給付制」(DB)不同,「確定提撥制」(DC)完全不存在「潛藏負債」的問題,唯一的風險就是「投資獲利多寡」。例如,今(110)年2月21日《蘋果日報》一則報道《700萬勞工注意!選錯日領勞退成冤大頭,他14年帳戶賺80萬領回竟扣22萬》描述:「某位勞工在2005到2019年年間提繳新制勞退達13年10個月,帳戶累積本金超過211萬元,累積收益約80多萬元;但2020年第一季新制勞退基金虧損嚴重,到2月累積收益為-3.7437%。結果在4月7日申請請領新制勞退金,勞保局就以-3.7437%計算當年1月1日至4月30日收益,他這4個月就虧損近22萬元,一來一往累積近14年的投資只賺了約58萬元。」 由於私校退撫也是「確定提撥制」(DC),也就和上述報導有同樣的風險;換句話說,「確定提撥制」(DC)的退休金總額會在「退休申請的最後一刻」才能確認。 目前,私校退撫委員會共設計三種「投資標的組合」供私校教職員選擇,分別是「保守型」、「穩健型」、「積極型」;其公告歷年(102.3.1~109.12.31)的平均報酬率分別是:「保守型」2.2%、「穩健型」7.3%、「積極型」7.6%。(請參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 ■DB與DC各有風險與承擔 然而,從「平均報酬率」似乎看不出來DB與DC兩種制度差異;那麼換個方式比較看看。 若以「最終退休給付相同」為目標,以現行公校退撫(DB)與私校退撫(DC)各自的制度試算,結果如下:(*假設年資皆為35年) ‧公校退撫(DB):提撥率15%,所得替代率60%,給付至死亡。 ‧私校退撫(DC):(假設收益率4%)提撥率應為19.2%,所得替代率為60.2%,給付24年。 確定給付制(DB)與確定提撥制(DC)各有其優勢及風險,雇主及受雇者也各有不同責任承擔;但也正是因為「承擔的責任型態」不同,受雇者必須對「制度風險」有清楚認識,畢竟影響的是受雇者自己的退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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