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變革」戰鼓聲再起 之2~退撫制度的設計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110.3.9 根據107年實施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條例》第98條明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換句話說,2年又4個月後的新進教師,將適用新的退撫制度。 那麼,到底退撫制度有哪些類型?要考慮的面向有哪些?怎樣才算是好的退撫制度呢? ■退休保險之支出與收入 源於「福利國家」思維的退撫制度,本質上,是國家為人民提供的一種「政策性保險制度」。而實務上,就是國家透過一套財務機制,以風險分攤的方式,籌集足夠的財源,以提供人民退休後的生活保障。 由於是一種「政策性保險」,其財務設計必須考慮「量出為入」,因此,必須先確定納保障對象(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係採「強制納保」)、給付條件、給付項目與給付水準,才能決定保險支出。 至於保險收入,則以「保費收入」為主。但與商業保險不同的是,「政策性保險」的保費計算標準,是依被保險人的納費能力,而非依風險來計費;而且,被保險人不須負擔全部保費,通常由受雇者、雇主、政府三方共同負擔。 ■退休保險之二種制度 退休保險的財務管理有三大面向:1.支出面(起支年齡、數額、給付年限、…)、2.收入面(薪資倍數提撥率、勞雇的分擔比、…)、3.財務處理方式(雇主支付、投資效益、…);而依「給付責任及提撥型態」的不同,退休保險制度粗分為二種: 一、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DB): 又可稱為「最後薪資計畫」(final salary schemes),乃是指勞資雙方約定在工作一定期間後,受僱者依其服務年資或最後工作薪資,按預訂的公式計算,一次或分期領取一定的給付;至於雇主與員工所提撥之退休基金,與退休給付之金額並無必然之關係,而由雇主負最後支付責任。這種制度設計(DB)賦予工作世代撫養退休人口的部分責任,換句話說,退休世代的退休給付是由工作世代之繳款作部分支應。 二、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DC): 又稱「個人帳戶制」,乃是雇主及員工依退休辦法,按月提撥一定金額之退休基金於員工個人帳戶中,交付信託人保管運用;員工退休時再將個人帳戶內之資金和孳息,以一次或年金方式給付退休之員工。因此,本制度(DC)的退休所得水準決定於提撥之多寡,及基金歷年投資之收益狀況。 ■現行公教退休金均為【確定給付制】 目前,我國公教人員的退休給付有二項,一為「社會保險」性質的【公教人員保險】(簡稱【公保】,納保對象含私校教師),另一項為「職業年金」性質的【公教退撫】。 【公保】的制度設計為「確定給付制」,相關制度內容可參閱台灣銀行網站之說明:https://reurl.cc/e9WZxK;至於【公教退撫】,民國84年之前為「恩給制」(舊制),84年後則為「確定給付制(DB)」(新制),107年改革後仍維持「確定給付制(DB)」,相關內容可參閱「公教退撫基金監理會」網站之說明:https://reurl.cc/0D6yX6。 此外,國內其他職業受雇者的退休制度,還有屬於「社會保險」性質的【勞工保險】(簡稱【勞保】),【勞保】為「確定給付制(DB)」,相關內容可參閱《勞工保險條例》;另有屬「職業年金」性質的【勞工退休金】(簡稱【勞退】)及【私校教職員退撫】,此二者皆為「個人帳戶」的「確定提撥制(DC)」,相關內容可參閱《勞工退休金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規劃優質退休制度是政府的責任 「退休制度」攸關受雇者退休後的生活保障,是吸引優秀人才投入職場的重點誘因。面對未來的新退撫制度,政府應積極研議,為112年的新進公教人員規劃出優質退休方案,如此才能吸引優秀人才投入公教職場,也才能提昇國家競爭力。 至於確定給付制(DB)與確定提撥制(DC),究竟哪一種制度較佳,其實並沒有定論,二者有各自的優勢及風險;而112年的新方案究竟該如何選擇,才能同時兼顧「保障」及「永續」,將考驗規劃者的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