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23新聞稿】 教師團約起跑,勞雇關係創新局 本會自5月1日正式成立以來,受到大高雄教師的踴躍支持,目前會員人數已達到《團體協約法》所規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的過半門檻;因此,攸關大高雄2萬多位公私立學校教師的「團體協約」,本會已正式啟動相關推動工作–包括8月17日成立「團體協約推動小組」,草擬「教師團體協約草案」;並於9月15、21及22日三天,舉辦三場「團約論壇」,以蒐集基層會員的意見;10月1日更將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以確認本會的「團體協約」內容。 為什麼教師工會要推動「團體協約」?原因在於這是教師組工會的最主要原因。台灣自八○年代以來的「教師工會運動」,主要原因在於掙脫校園中的威權主義,以保障教師的工作權益,並維護教師的專業自主。雖然民國84年訂定教師法,允許教師組織教師會,但卻沒有給教師會充分的勞動者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使得教師會在保護教師,以免於不當的行政脅迫時,卻常常力有未逮。 例如,長期令教師詬病的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高雄市教師會一再主張,導護工作並非教學相關工作,校外交通導護更缺乏法定的公權力,因此希望改成自願擔任;但10多年來,這個訴求始終無法達成。民國94年修訂《高雄市教師聘約準則》時,雖然教師會竭力爭取,但仍然鎩羽而歸。民國96年,高雄市教師會正式行文教育局,希望重啟協商,以修訂《高雄市教師聘約準則》;但教育局一紙公文函復「無修訂必要」,使得透過合法程序的訴求之路,成為一條走不通的死路。 但教師組成工會後,這種不對稱的勞雇關係,可望得到改善。未來,依據《團體協約法》的規定,當會員人數過半的教師工會要求雇主協商時,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將依法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而協商若無法達成協議,也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調解和仲裁。總之,長期以來,雇主權力過大的狀況可望改善。尤其私立學校,教師工作權的保障經常得仰賴校方的善意;更多情況卻是教師必須配合學校的苛求,甚至最終仍無法有效保障其工作權;日前喧騰一時的台北私立中華中學的不當「教師不續聘案」,便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其實高雄也有類似案例)。但如果有了團體協約,教師工會便可提出較為合理的管理制度,以避免類似的校園迫害事件。 10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之後,本會即將正式行文教育局要求協商,以訂出屬於高雄市市立學校全體教師的「教師團體協約」;而凡本會會員過半的私立學校,本會也將依法提出協商要求。
目前,本會蒐集到基層會員較為關心的「團體協約」項目,除了「交通導護工作自願擔任」之外,還包括:請假的合理審核程序、指派參加活動後的派代補休、課堂教學自主權的合法保障、排除不當的投訴調查困擾…等等近來公校教師感到較不平的地方;至於私立學校教師,則更關心有關資遣、解聘、不續聘的合理程序。未來,本會仍將持續蒐集會員意見,讓這部歷史首創的團體協約的內容更加完備,也更符合會員的需求。
※新聞稿電子檔:教師團約起跑,勞雇關係創新局 ※簡報檔:高雄市教師團約起跑記者會 ■新聞聯絡人:高雄市教師工會理事長 陳建志 0935-05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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