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第1193期】導護排定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嗎?
電子報.第1193期 發行人.于居正理事長 發行日期.112/02/23 會員專區 政策議題 組織發展 教學研發 導護排定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嗎? 關於導護,本會一貫的立場「不得強迫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因為「交通導護」絕對不是老師的專業!更不是老師的責任! 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交通」一詞的解釋為「汽車、船舶、飛機等各種運輸工具在陸地、水上或空中的往來。」一直以來引發爭議的「交通導護」就是具「指揮或攔阻車輛」任務的導護工作。 具「指揮或攔阻車輛」任務的「交通導護」應該由警察、義交或已完成研習訓練的導護志工執行。學校無權「強迫」老師擔任「交通導護」,如果學校的規劃是強迫老師站到路口,去承擔無謂的風險,就是違背市長的承諾、違反教育局所訂的原則;本會定當公布校長姓名,要求教育局確實督導。 至於其他「廣義」的導護或校園安全維護工作安排,本會認為應考量「必要性」及「合理性」,而不是 「 既然不輪校外導護,就要輪校內導護」。 「必要性」就是「為何這個地方需要站導護?這個地方的安全維護是學校的責任嗎?」如果只是「沒排個導護站那邊會很奇怪」,或者「要彰顯學校很重視安全」,那可以麻煩認同那些價值的那些人去站就好了! 「合理性」當然是指「加諸這份工作在老師身上是否合理?」如果導護的排定有其「必要性」但卻「不合理」,麻煩校長發揮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智慧,或向教育局申請資源;而不是把學務人員推到前線去跟全體老師衝突,自己卻躲在後面毫無作為,還擺出一副大公無私地說「尊重大家意見」、「依決議執行」。 以前《聘約準則》規定教師「應協助